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?
作者:吳鉤台灣包養
來源:作者賜稿
原載于 “我們都愛宋朝”微信公眾號
時間: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蒲月廿三日乙巳
耶穌2022年6月21日
我們來探討一個問題:現代中國的女性能否有財產權。
我曾將這個問題放到網上,詢問網友,結果許多網友都答覆:沒有。還有人說,“母隨子貴,假如有兒子的話,作為母親才幹獲得繼承家業的名額”;“多年媳婦熬成婆,天然就有財產權”;“當成武則天、慈禧,才有你說的財產權”。我信任這些網友至多接收過九年基礎教導,但他們上的歷史課看來并沒有告訴他們相關知識,乃至許多人對于國史的懂得還是秉承著晚清近代以來的暗中想象。
現代中國的女性其實是有財產權的,包含財產繼承權,以及對本身財產的處分權。我們從宋代說起。
為了可以更生動一點介紹宋代女性的財產權,我們還是來講述南宋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收錄的一個案例。巴陵縣(今湖南岳陽)有一名未婚男子阿石,許配給廖萬英為妻。叔父石居易見侄女怙恃雙亡,沒什么嫁妝,便劃撥了一塊地步送給她,并托侄兒石輝(即阿石的兄長)求售,換錢為阿石添置嫁妝。誰知石輝是個無賴,之前包養價格因為胡作非為,欠包養站長了一屁股債,竟然將賣田所得的四百余貫錢調用來還債。
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得知新聞,上門向妻短期包養舅石輝討取陪嫁田。石輝耍賴,廖萬英便將他告上了法庭。法官認為,“女弟婚嫁,托孤寄命,非石輝之責,誰之責哉?既無毫發之助,反以乃叔助嫁之田,賣田歸己,是誠何包養違法心哉?”先將石輝“決竹箄二十”,以示薄懲。
同時,法官也教誡廖萬英:授室論財,非正人所宜為。年夜丈夫磊磊落落,怎么可以盯著老婆的一點奩產?包養網車馬費現在你“縱使得腴膏沃壤以自豐”,亦已“盡掉親戚輯睦之義”,可謂得不償掉,“更請思之”。
不過,法官盡管在道義上批評了廖萬英,但在法令上,還是承認阿石的嫁資“即廖萬英杌上肉”,廖萬英當然有包養行情權利請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。是以,法官最后的判決支撐了廖萬英的訴求,判石輝賣田的買賣為無效買賣,迫令石輝“贖回田產,付廖萬英”。
從這個判例,我們可以了解,宋代在室女(未婚男子)凡是都是以“辦嫁資”的項目獲得一部門財產,叫做“奩產”,因為普通來說,在室女終將出嫁,她的財產也將作為嫁妝帶至夫家。
給予在室女一份奩產,是宋朝法令規定的分炊析產原則:“已嫁承分無明條,未嫁均給有定法。諸分財產,未娶者與聘財,姑、姊、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。”換言之,在分炊析產時,獲得一份奩產,是在室女的法定權利。
司馬光的《家范》提到一個例子:某士年夜夫,“家甚富而尤吝嗇,斗升之粟、尺寸之帛,必身自出納,鎖而封之。晝而佩鑰于身,夜則置鑰于枕下”,堪比巴爾扎克筆下的吝嗇鬼葛朗臺。一日此人病危昏倒,兒子趁機偷了他的鑰匙,打開密屋,將父親躲著財物一搶而光。老頭子醒來,摸不著枕頭下的鑰匙,頓時被氣逝世,而不肖子孫們也不哭,只顧著將哄搶到的家產隱匿起來,卻因為分產不均,幾兄弟打起了訴訟,在室的姐妹也“蒙首執牒,自訐于府庭,以爭嫁資”。
司馬光講這件事,是將它當“不知以義方訓其子,以禮法齊其家”的背面教材告誡后人,不過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,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請求分奩產,說明至多有一部門宋朝女性已自覺地認識到,繼承父產是她們應得的權利。
那么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奩產究竟有幾多呢?北宋時,財產繼承法承唐制,“姑、姊、妹在室者,減男聘財之半”。女性獲得的奩產,只要男性聘財的一半。看起來似乎眇乎小哉。但我們千萬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奩產,以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著走的包養合約嫁妝。
實際上,宋代厚嫁之風極盛,陪嫁的奩產不僅有“首飾、金銀、珠翠、寶器”等財物,還包含“隨嫁田土、屋業、田園”等不動產。宋理宗朝時,一位鄭姓年夜戶送給女兒的奩產台灣包養網是“奩租五百畝、奩具一十萬貫、締姻五千貫”;又有一個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,“娶陳氏,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,與之隨嫁”。即使是貧窮之家,也要銖累寸積,為女兒留點嫁資,恰如一首宋詩所描述:“十年辛勞寸粒積,倒包養sd篋包養網推薦傾囊資女適。”
到了南宋時期,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又獲得擴展,而不僅僅是獲得一份嫁資。據南宋的幾份判詞:“在法:怙恃已亡,兒女分產,女合得男之半”;“以他郡均分之例處之,二女與養子各合受其半”。可知南宋時,怙恃雙亡后,女兒能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包養合約兒子的二分之一。
“女合得包養價格ptt男之半”的遺產繼承原則,只包養俱樂部適用于在室女與兄弟配合繼承父財的情況。假如戶主生前沒有生養(或抱養)兒子,只要女兒,宋人稱之為“戶絕”,因為按傳統的禮俗,只要男丁才幹繼承噴鼻火、祭奠祖宗,沒有男丁,即意味著絕了噴鼻火。這是前人的觀念。根據宋朝的“戶絕繼承法”,“諸戶絕財產,盡給在室女”。也就是說,在室女假如沒有兄弟,將可繼承怙恃的所有的遺產。
不過,假如在室女有出嫁或歸宗(指出嫁后因離婚或喪夫而回歸外家)的姐妹,這些姐妹也可以分送朋友遺產。法令規定的遺產分派準則很是之細致,在室女、歸宗女、出嫁女所得份額包養女人各不雷同,我們后面會制成一個表格,這里只記住一個總的原則就行了:在室女繼承的遺產份額多于歸宗女,歸宗女繼承的包養甜心遺產份額又多于出嫁女。這般遞減是公道的,因為出嫁女與歸宗女之前已經獲得一份奩產,她們可承繼的遺產份額理應少于在室女;而出嫁女有夫家贍養,她從外家繼承的遺產份額也理應少于歸宗女。
姐妹們有時候還會碰包養軟體到其他與她們競爭繼承遺產的人——依照宋人慣例,戶絕之家往往會以繼嗣的方法接續噴鼻火台灣包養網,“使祖宗之享祀不忒”,繼嗣之人也有權利獲得一部門遺產。
繼嗣可以分為兩種情勢,一種是夫亡妻在,由老婆選立繼子,這叫做“立繼”;另一種是夫妻均亡,由近親尊長選命繼嗣之人,這叫做“命繼”。根據“戶絕繼承法”,立繼子享有與親生子劃一的遺產繼承權利,按“女合得男之半”的原則分派遺產;命繼子的繼承份額則依情況而定:
假如只要在室女與命繼子朋分遺產,在室女得四分之三,命繼子得四分之一;只要歸宗女與命繼子,歸宗女繼承二分之一,命繼子繼承四分之一,另四分之一進官;同時有在室女、歸宗女與命繼子,則命繼子得五分之一,女兒共得五分之四,這五包養一個月分之四的財產中,在室女得三分之二;只要出嫁女與命繼子,則出嫁女包養網評價繼承女大生包養俱樂部三分之一,命繼子繼承三分之一,余下三分之一進官。
除了在室女、出嫁女與歸宗女,其他成分的女性有時候也能從外家繼承到一部門財產,如包養留言板按《宋刑統》所載沿襲自唐朝的戶令,平易近戶分炊析產之時,“其未授室者,別與聘財;姑、姊、妹在室者,減男聘財之半”。按天圣年間編訂的《戶絕條貫》,在戶絕情況下,假如被繼承人沒有女兒、孫女,被繼承人之姑、姐妹與侄女也可以繼承到總共為三分之一的財產:“今后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,將包養甜心網資財、莊宅、物色除殯葬營齋外,三分與一分;如無出嫁女,即給與出嫁親姑、姊、妹、侄一分”。
女性分得的財產,包含不動產,是受宋代包養平台法令保護甜心花園的。是以在後面的案例中,廖萬英才幹夠包養情婦勝訴。按紹興年間的一包養網心得項立法,“田宅與女折充嫁資,并估價赴官投機納稅。其嫁資田產于契內清楚聲說,候人戶赍到稅錢,本日印契置歷,當官給付契書。”家長將一包養意思部門不動產分給女兒作為奩產之后,需求赴官辦理公證手續,并交納契稅,然后由官方發給新契書,契書內注明了嫁資田產。這包養網心得樣,不單當局可以收到稅錢,平易近間也可防止產權爭端,“若不估價立契,雖可幸免一時稅錢,而適所以啟親族兄弟日后訴訟”。
奩產公證的立法,以及廖萬英訴石輝案的判決,均顯示宋朝女性的奩產是獨立于外家財產之外的,親族兄弟不成以侵占。比及在室女成親,奩產便以嫁妝的情勢帶至夫家,“妻家并不得追理”。
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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